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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法律资源中心 > 法律文书 > 不予受理决定书 |
| 【文书名称】不予受理决定书 |
| 【更新时间】2006-09-26 17: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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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决定书 ×××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决定书 (公诉案件用) (××××) ××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等情况,现羁押处所。) 本院××××年××月××日收到×××人民检察院×检×诉[ ]××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写明决定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人民检察院×检×诉[ ]××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 ××××年××月××日 (院 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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