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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法律资源中心 > 法律文书 > 企业兼并合同公证书 |
| 【文书名称】企业兼并合同公证书 |
| 【更新时间】2006-09-11 09:4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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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合同公证书 企业兼并合同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兼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被兼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及《××××》(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日期:1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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