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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法律资源中心 > 法律法规 >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石狮市清源印染发展有限公司... |
| 【法规名称】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石狮市清源印染发展有限公司蒸汽余压发电机组并网的批复 |
| 【颁布机构】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 【颁布时间】2008-06-23 |
| 【实施时间】2008-06-23 |
| 【效力属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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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石狮市清源印染发展有限公司蒸汽余压发电机组并网的批复 泉州市经委: 你委《关于石狮市清源印染发展有限公司蒸汽余压发电并网运行的请示》(泉经电力〔2008〕164号)悉。石狮市清源印染发展有限公司蒸汽余压发电技改项目已经省经贸委核准(闽经贸发展〔2008〕6号、闽经贸发展〔2008〕361号),该项目安装2台12MW的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采用水煤浆燃烧技术, 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被列为福建省2008年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经研究,同意该公司两台蒸汽余压发电机组并入省电网运行,所发电量在企业内部自行平衡后,将富余电量上省电网。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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