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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名称】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乡镇企业重点发展项目的通知 |
| 【颁布机构】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 【颁布时间】2008-06-20 |
| 【实施时间】2008-06-20 |
| 【效力属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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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乡镇企业重点发展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乡镇企业局): 为切实推动我省乡镇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产品加工业整体水平,经研究,我委决定2008年继续组织实施乡镇企业重点发展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对解决欠发达地区的“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对促进当地农民充分就业,增加当地农民收入和利用当地资源起区域带动作用。 二、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企业所在地必须在乡镇或村),并已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 2、申报项目应是2009年前能完成投产,建设期不超过2年,总投资不少于500万元且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的在建项目。 3、企业上年经营状况良好,产销率应达95%以上,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资产负债率低于60%。 4、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申报重点 以欠发达地区乡镇企业劳动密集型的果蔬农产品、竹木产品两个加工行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为重点。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1、填写《2008年度乡镇企业重点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封面》(见附件1); 2、申报企业必须填写《2008年度乡镇企业重点发展项目申请及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审验的2007年度财务报表; 5、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6、该项目银行贷款凭证回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按隶属关系由县经贸部门或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报设区市经贸部门或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每一设区市原则上不超过5家,汇总后于7月20日前上报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处。 联系人:林金龙 联系电话:0591—87832744 联系地址:福州市华林路省政府大院省经贸委中小企业 邮编:350003 附件12008年度乡镇企业重点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封面 附件22008年度乡镇企业重点发展项目申请及生产经营情况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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