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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例名称】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韩国歌手张娜拉等一行5人到江苏常熟演出的批复 |
| 【发布日期】2006-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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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韩国歌手张娜拉等一行5人到江苏常熟演出的批复 江苏省文化厅: 你厅苏文市(外)[2006]185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嘉华丽音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中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歌手林俊杰、韩国歌手张娜拉、马来西亚歌手梁静茹、美国歌手费翔、陶喆一行5人,于2006年9月19日到江苏常熟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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